福鼎新闻网讯(彭莉莉)四家公司先后提供伪造借款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同一家公司偿还债务,原被告双方拿着“公章”各执一词。最后,市法院经审查后,以四名原告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为由,对四家公司及涉案的两名证人作出处罚决定。
2017年5月至11月,福鼎市某石业开发有限公司、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某针阀有限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诉至市法院,要求安徽合肥一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偿还372万元、300万元、315万元和44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开庭时,四名原告分别向法庭提供印着被告公章的借款凭证,还提供其通过第三方将钱转账给被告的证据材料;而被告一方拿着真的公章否认了借款事实,并提出“原告伪造他人印章和借款凭证”。后案件承办人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前往安徽合肥相关法定部门调取被告的印章样本,最终经鉴定,被告提供的印章样本与本院调取的印章样本相一致,而四名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上加盖的印章则被“证伪”。法院因此判定四名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是虚假的。
借款事实不存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却冒出了两名“证人”力挺四名原告,并签署保证书确认其“证词都是客观事实,并无虚假证言”。可两名证人方某和杨某先后在法庭上提供自相矛盾的证言,明显和客观情形不符,谎言“不攻自破”。
最终,市法院依法驳回四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四名原告分别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还对两名作虚假证言,妨碍审理案件的证人分别作出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处罚决定,并将该虚假诉讼的系列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