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市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我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宁德市首起涉疫情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仅用2天。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我使用拉电网电击的方法在店下镇溪岩村贡洋自然村农田间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两只野猪。其中一只野猪被黄某我屠宰后运输至龙安桥头出售,另一只野猪因电击后未死被黄某我驯养在自家的养殖场内。2020年2月7日,黄某我准备出售另一只野猪时被市公安局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我猎捕的野生动物野猪,属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福鼎市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规定,2017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1日福鼎市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黄某我曾于2015年12月因犯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福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我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院 潘其雄 蔡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