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闻讯(通讯员 刘常娟)具备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两夫妻却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甚至出租被查封房产逃避执行。日前,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静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2月,因宁德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到期的950万元银行贷款,该公司便向福鼎市某银行申请以借新还旧的方式暂缓还款期限。期间,谢某静、王某珍夫妻提供名下所有的一处房产为该笔950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陆某、姜某等三人自愿向该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3月起,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福鼎市某银行催款无果后,诉至市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宁德市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福鼎市某银行借款950万元及利息,若该公司未能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福鼎市某银行有权对谢某静、王某珍名下的房产以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陆某、姜某等三人对该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谢某静、王某珍等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福鼎市某银行于2016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受理后,法院向谢某静、王某珍夫妻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两人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清空被担保的房产,交由法院拍卖。谢某静、王某珍夫妻一方面拒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清空房产,另一方面又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继续租赁给承租户,擅自收取租金共计30.5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因谢某静行踪不明,法院遂于2017年11月以拒不执行判决对王某珍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底,谢某静、王某珍仍旧继续将该房产出租给承租户汤某,擅自收取租金1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静、王某珍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两人的自首情节,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考所在社区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