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刘常娟)2014年底,为了装修新房,蔡某枫和妻子王某用自家的房产作抵押向福鼎市某银行借款60万元,并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及逾期利率。蔡某枫在收到60万元后,只按期偿还4个月的利息后便不再支付本息。于是福鼎市某银行于2016年7月诉至市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蔡某枫夫妻二人偿还该银行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蔡某枫夫妻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该银行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福鼎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蔡某枫及王某名下共有的房产,并责令两人及时迁出该房产。可蔡某枫一再推阻,拒不搬出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2017年9月27日,法院以蔡某枫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为由司法拘留十五日(因病情严重未予实际执行)。随后,法院又对该房产作出予以停水停电的公告,并于次日将公告张贴在该房产门口,但蔡某枫仍拒不迁出该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枫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已裁定查封、拍卖并责令搬迁的房屋拒不迁出,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自首情节,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