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通讯员 郑秋卉)近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卖淫案,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某、周某乙、周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依法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对上述5名被告处以罚金,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甲、邱某某、周某乙非法所得。
2016年7月初,被告人周某甲、邱某某、周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决定合股经营福鼎市某休闲中心组织卖淫,并于2016年7月13日至同年8月6日间,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以单次性服务37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周某乙负责该休闲中心日常经营管理具体事宜,每天营业后将上钟单拍给被告人邱某某核对账目,并将卖淫所得盈利款交由被告人邱某某保管。2016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和王某某明知该休闲中心组织他人卖淫,仍受雇成为该休闲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协助行为。
2016年8月6日凌晨,市公安局查获该休闲中心,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同日6时许,公安局民警在该休闲中心附近抓获被告人周某甲、邱某某、方某某。同年8月18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乙。经统计,被告人周某甲、邱某某、周某乙在该休闲中心组织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72950元,2016年8月4日至5日间,该休闲中心共进行卖淫活动54人次。
此外,2016年3月26日至同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同案犯潘某甲(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在本市某大酒店内登记入住数个客房,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该酒店客房以单次性服务40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并招募同案犯罗某某、张某某、柳某某、潘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协助该场所组织卖淫活动。2016年3月28日晚21时许,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酒店上述客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同案犯罗某某、张某某、柳某某及黄某某、朱某等8卖淫人员及3名嫖娼人员。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因容留卖淫被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邱某某、周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72950元,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协助行为,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罪名均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