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林洁)福鼎一农妇误认为山场林木无主,为补贴家用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盗伐林木案,判处被告人裘某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裘某玉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草刀对白琳镇某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砍伐后的林木部分作为柴火使用,部分出售得款2000元。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2.5799立方米。2020年1月,被告人裘某玉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主动对被砍伐山场进行补植复绿,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经调查评估,被告人裘某玉可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裘某玉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理: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一致,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裘某玉系文盲,误认山场林木无主,因家中贫困,为补贴家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砍伐他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故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