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王雅丽)福鼎两男子对他人组织卖淫之事心知肚明,仍受雇为该场所提供“服务”。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协助组织卖淫案,判处被告人郑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8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峰、郑某建明知他人在我市某民房内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仍为该卖淫组织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郑某峰以每月底薪4000元加抽成的方式,受雇在该卖淫场所内负责收银、结算、登记上钟单、查看监控、电话联系购买卖淫用品。被告人郑某建将其名下的小轿车以每天300元的价格租赁给该卖淫场所,并为该场所运送嫖娼人员。期间,被告人郑某峰、郑某建分别非法获利400元、2000元。后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同案人钟某水、马某毛、周某寅(均已判刑),查获18名卖淫嫖娼人员,并当场查扣作案工具。“运营”期间,该场所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共计135人次,非法获利11434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峰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收银、结算、登记上钟单等协助行为,被告人郑某建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租赁车辆,运送嫖娼人员等协助行为,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结合两人前科劣迹、自首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