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李显清 董虹)怀揣侥幸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最终还是“纸包不住火”。日前,市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重审案中进行虚假陈述的原告做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据悉,该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福建甲公司、第三人福建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重审一案中,查明陈某在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中,陈述其已向福建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474.65万元。但该款项实系时任福建乙公司财务总监的陈某,安排公司出纳将公司收到的款项经由他人账户,转入陈某银行卡账户,后又速转至福建甲公司账户。后陈某对于上述事实向法院递交《情况说明》予以确认。因陈某所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