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王雅丽)违规改装船舶、伙同他人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1.6万余吨。12月28日,市法院审结该起非法采矿案,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其中两名从犯被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为非法开采海砂牟取利益,将其持有的自卸砂船花巨额资金加装吸砂设备等构件,违规改装成专门的海上采砂船舶。被告人刘某甲吸收被告人刘某乙、杜某分别投资10万元参与船务管理,关闭船舶航行轨迹电子记录系统,在海上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联系海砂销售,被告人刘某乙负责船舶日常管理和代发船员工资,被告人杜某担任船长;同时,招募被告人王某、邱某、蔡某(另案处理)分别担任该船大副、二副和水手。2019年6月至11月间,在未取得海砂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乙、杜某带领被告人王某、邱某及蔡某等船员先后4次驾驶吸砂船前往某海域盗采海砂,共计1.6万余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杜某、王某、邱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开采海砂16,136.67吨,价值301,56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五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和自首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