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林洁)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男子私设临时加工点承揽化油器钝化业务,甚至将超标废水直排到田沟。日前,市法院审结该起环境污染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12月,梁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在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租用店下镇某空地搭盖简易厂棚设置钝化加工点,承揽化油器钝化业务,并将钝化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田沟。周某明知该钝化加工点无污水处理设备,仍受梁某的雇佣,负责钝化生产作业过程化油器配件搬运、清洗、废水排放等事宜。后该非法钝化加工点被福鼎市环境保护局查获,其废水经采样检测,铬浓度超过排放标准的1129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规定,不经审批设置钝化加工点,并将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超标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加工点附近田沟,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梁世虽无污水处理设备进行钝化加工的情况下,受被告人梁某的雇佣,参与实施废水直接排放,其行为与被告人梁某构成共同污染环境犯罪。结合两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及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