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王雅丽)常言道,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红白喜事“走人户”已是普遍现象,但总有一些不速之客会趁主人家办事来个浑水摸“金”。日前,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改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钱某改在浙江省瑞安市和我市两地,三次潜入正在操办喜事或丧事的民房内盗窃,共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37072元。
2019年11月20日中午,钱某改乘坐班车至瑞安市高楼镇途中,发现有村民家中正在举办婚礼,便下车走进被害人家中,将其二楼卧室床铺被子下的糖果铁盒里的部分红包款项70000元盗走。次日将部分现金存入ATM机中,剩余部分放入随身携带的包内。
2019年12月31日上午,钱某改在我市趁某民房举办丧事之际,从后门进入被害人家中三楼前间卧室,将其内衣柜里的10000 元现金以及七件价值12870元的黄金首饰盗走。后钱某改将所盗黄金首饰以8000元转卖给一临时赌场里的陌生人,并将盗窃所得现金存到其胞兄名下的银行卡内。
2020 年1 月8 日中午,钱某改在我市乘坐班车前往白琳镇,途经点头镇龙田村,见该村村民家中正在举办丧事,便下车走进民房,将其放置在二楼前间卧室内衣柜里的41000 现金以及一枚价值3202元的女士黄金戒指、两枚“孙中山先生诞辰150 周年1866-2016”纪念币盗走。后钱某改将所盗女士黄金戒指以1200 元的价格卖给一临时赌场里的陌生人,并将盗窃所得现金存到其胞兄名下的银行卡内。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钱某改在我市被公安机关抓获。除现场查扣钱某改随身物款,后在其胞兄配合下取出卡内赃款并冻结其名下银行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有其它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累犯和坦白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