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王雅丽)日前,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程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太姥山镇集镇上行驶,车辆行经某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碰撞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郭某,造成郭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进行调查,并如实供述本案罪行。到案后,程某所在的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后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其有劣迹、坦白、悔罪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