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吴丽云 蔡荣荣)日前,市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350万元不等。据悉,此前市法院已对同案人周某、张某韵等9人另案审理宣判,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20万元不等。
2016年10月,张某良、朱某加及同案人林某和、夏某章(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租用福鼎某民房,添置床具、情趣用具,安装视屏监控设备,设置秘密通道、收银台、食堂等设施,设立“8号公馆”卖淫场所,招引兰某群(另案处理)纠集多名卖淫女性和招嫖人员进入该场所,采取对卖淫女性统一编号管理、统一提供避孕用具、统一结算嫖资和散发招嫖名片等方式,以单次性服务人民币698元或898元不等的价格组织卖淫女性在该场所卖淫。张某良为该场所负责人,聘用周某(另案处理)进行现场管理,并负责管理场所内日常用品物资采购、设备维修、部分招嫖名片发放等事务。
2017年6月,周某出资3万元成为该场所股东,除继续负责对场所内物资采购、设备维护管理外,还将自己名下的POS机、支付宝、微信用于场所内收银,招用“阿齐”“肉丝”(身份不详)为场所收银员,接手对场所内卖淫收入结付财务进行全面管理。该场所在运营期间,被告人朱某加时常巡查该场所,并和被告人张某良商议场所运营等情况。
2017年9月26日16时许,市公安局对“8号公馆”进行检查,当场抓获23名卖淫女性和7名嫖娼人员。经统计,“8号公馆”卖淫场所在经营期间,卖淫收入计71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良、朱某加犯组织卖淫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