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黄仙 林洁)夫妻双方离婚后,丈夫许久未向妻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无奈之下妻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只因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13年前,妻子小宝因与丈夫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与丈夫离婚,并约定孩子由自己抚养,丈夫小亮则每月支付其250元的抚养费,时间截止至2014年10月。可当调解书生效后,小亮仅支付了四个月的抚养费便不再按照约定继续支付抚养费。2018年初,小宝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小宝根据当时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可民事调解书上载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为2014年10月。所以小宝最终到期未履行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应为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可在这期间,小宝并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证据证实具有中止、中断执行时效的情形。小宝在2018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但前夫小亮却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故小宝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依法丧失了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债权就转化为自然之债,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异议人小亮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遂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该笔抚养费。
法官提醒:裁判文书生效后请及时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行时效过后,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虽依法应予受理,但若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