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林小玲)雇工在向雇主提供劳务行为后,为防止雇主一再拖欠劳务费,可明确约定雇主逾期支付劳务费的违约金。日前,市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2017年3月,小玲在小海经营的一家服装厂工作。一个月后发放工资时,小海却拖欠本该支付给小玲的工资。小玲上门找小海讨要工钱,却遭遇小海以资金一时周转不灵为由拒付工资。后经双方协商,小海也向小玲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小海会在2018年2月前结清所欠的工资,若逾期则按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约定还款的时间已至,小海仅向小玲支付了401元的工钱,剩下的5540元仍一拖再拖。气急的小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海支付余款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玲在向小海提供了劳务行为后,依法享有获取劳务费的权利。小海结欠小玲工资款5540元,有小玲提供的工资款结算协议即欠条予以证明,故对小玲主张小海偿还工资款5540元,予以支持。同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款的10%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约定虽然不明确,且小玲未提供损失的具体证据,但小海未提出异议的抗辩主张,小玲请求按约定以欠款总额的1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小玲请求小海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54元,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小海偿还小玲工资款5540及违约金554元。
法官后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条明确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迟延支付劳动报酬约定违约金,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尽管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不明确,但根据实际案情,可做合理推断,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