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刘常娟)伪造合同、申请汇票、汇票贴现,福鼎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利用虚假合同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导致银行损失数百万元,最终市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处罚金10万元,该企业处罚金20万元。
从2010年开始,福鼎市某皮革公司向福鼎市某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2014年,该企业货款被骗800余万元,造成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姜某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决定使用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于是从2015年1月至4月,被告人姜某榜先后两次指使公司财务人员拿着六份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金额共计9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均为六个月,并先后根据银行要求将360万元保证金存入银行基本户,差额部分由其余几家皮革公司及个人为其担保。该皮革公司在先后取得9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对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所得款用于归还该皮革公司其他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或办理其他银行承兑汇票所需的保证金,而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致使上述汇票到期后部分敞口无法归还。2015年7月至10月,两笔汇票先后到期,银行也已全部承兑。截止2016年4月,该企业已造成银行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案发后,姜某榜在接到市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福鼎市某皮革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900万元,致使银行损失341.0879万元,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结合其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情节,并参考被告人姜某榜所在社区调查评估意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