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严惩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网约车司机猥亵乘车儿童遭重判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10起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10起案例涉及网约车司机猥亵、裸贷、裸聊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此外,还有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以约网友见面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为加强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今后,人民法院会依法严惩各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倡议互联网业界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安全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网约车司机
猥亵独自乘车儿童
记者注意到,10起典型案例中第一起便是网约车司机猥亵儿童案。2017年1月17日14时许,网约车司机林某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拉载一名独自乘车的9岁儿童。
其间,林某为满足性欲,停车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儿童抚摸,遭到拒绝后,又强行对其进行猥亵。法院经审理以猥亵儿童罪对林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近年来,网约车因其便捷实用,发展势头迅猛,但监管漏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网约车司机殴打、杀害乘客等新闻时常见诸报端。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的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后,导致小孩在独自乘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
案件警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人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也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度,保障乘车安全。
以“裸”换“贷”
敲诈勒索在校生
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涉及裸贷的案件。2017年3月30日,17岁在校生陈某通过QQ交流平台联系到被告人施某进行贷款。根据施某要求,陈某提供了裸照及联系方式,但施某并未贷款给陈某,而是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陈某一直未付款。
施某进一步威胁陈某父母并索要人民币3000元,陈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施某的敲诈行为,陈某害怕亲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而休学在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
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裸贷”就像一个大坑,一旦陷入,后果不堪设想,有人失去尊严,有人被迫出卖肉体,有人甚至失去生命。这起案件警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应当理性消费,如有债务危机,应当及时和家长沟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作主张进行网络贷款。
以“裸”换“贷”,既有违公序良俗,也容易让自己沦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对于已经“裸贷”的,如果遇到以公开自己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视频裸聊
构成猥亵儿童罪
另有一起涉及裸聊的案件。被告人乔某为满足自己的不良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自家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法院经审理以猥亵儿童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4年。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中乔某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欺骗手段通过网络视频引诱女童脱光衣服进行裸聊,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这种非直接接触的裸聊行为属于猥亵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案件警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不宜单独使用互联网,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更不能与陌生人视频聊天。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整,识别判断能力差,家长应该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尤其要关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要告知未成年人,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在他人面前或视频下脱去衣服,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立即告知父母,中断联系。
总结
网络平台不履行法律义务
加剧了青少年受侵害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巨大动能、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国家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重大课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互联网使得一些违法犯罪更加隐蔽。由于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更容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
姜启波举例说,有的不法分子以网络聊天、网友见面、选拔童星等做幌子,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有的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贩毒,组织、强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有的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聊天哄骗未成年人拍摄淫秽色情视频,并在网上传播;有的单位和个人转载不符合事实的新闻,侵犯未成年人隐私。
“一些网络平台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大量动漫、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充斥着低俗、虚假、谩骂、色情、暴力、变态等毒害元素,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剧了他们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 (记者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