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 (刘常娟)未及时向法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孔某科还擅自将银行账户存款转移,最终申请人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至法院。日前,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孔某科是一名工程承包商。2016年11月,因承包一农村建房施工工程,孔某科雇请包括蔡某在内的工人现场施工。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蔡某不慎在挑水泥时跌入地基坑内受伤,造成六级伤残。2017年5月,蔡某诉至法院,要求孔某科赔偿个人损失。同年10月,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孔某科赔偿蔡某各项经济损失近349519.85元。判决生效后,孔某科迟迟不履行法定的赔偿义务,甚至在执行立案后,不主动向法院申报名下财产,还擅自将名下所有17万元余额转移,用于购买车辆、还债及支付家庭开销。2018年8月,市法院因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便对其司法拘留15日。十五天结束后,孔某科便玩起了“人间蒸发”,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并四处隐匿。
执行干警多次到孔某科家中做通家属的思想工作,并告知家事孔某科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12月中旬,市法院立案受理自诉人蔡某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诉。孔某科最终迫于压力,主动从外地赶回福鼎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科身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且擅自转移财产,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