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刘常娟)被执行人名下拥有一家卫生所及小轿车,却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最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日前,市法院审结今年来首起刑事自诉案,认定被告人池某淦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4年5月,池某淦向陈某借款13万元用于药店经营和茶叶生产,随后仅偿还了其中的6.25万元。陈某在与池某商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起诉至市法院。在法院判决池某偿还陈某剩余借款6.75万元及利息后,池某仍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4月,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个月后因与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便撤回执行申请。不料池某一再拖延,在陈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时,仍旧拒不向法院申报名下所有财产及收入状况。最终陈某便于2018年11月以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池某淦身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其自首及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自诉人谅解,属犯罪较轻,遂依法决定对其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