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张海洲)城市夜间道路,不少市民都被机动车辆的“远光灯”洗礼过,刺眼的白色直射灯,让人很难辨清前方的道路情况,严重者甚至会引发交通事故。这不,11月26日当晚,市民郑女士就遭遇了类似情况,被“远光灯”干扰视野,撞上了另一辆停靠在路边的电动车。
“前面拐角开出一辆小汽车,它开了远光灯,眼前一片刺眼的白光,前方道路根本看不见,结果,一辆电动车突然出现在眼前,我躲闪不及,撞了上去。”11月27日,据郑女士向记者描述,昨夜9点前后,她驾驶电动车由山前石亭路往平和路方向行驶期间,途径两路交汇处时,一辆小车从拐角开出并开启了远光灯,严重干扰了郑女士的视线,导致她直接撞上了路边停靠的电动车,不仅电动车破损,小腿也被自己的电动车压伤。郑女书表示,幸运的是自己撞了路边静止不动的电动车,加之自己当时的速度也不快,若是撞上了那辆迎面驶来的汽车,后果就很难预料了。
事后,小车车主将郑女士送往医院治疗,并赔付了郑女士1500元的医疗费用,以及300元电动车维修费用。当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小车车主刘先生,刘先生在电话中表示,郑女士的交通意外,自己负有责任,当时他驱车从拐角处开出,虽已知晓郑女士在正前方处驶来,但自己习惯性的开启了远光灯,自己也未料到居然会有如此后果,刘先生告诉记者,通过此事,今后,市区内驾驶车辆,他再也不敢随意使用远光灯了。
市区内机动车辆能否使用“远光灯”?依据《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市区道路内驾驶机动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或长时间开启远光灯等违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扣3分。
那么,什么情况下,机动车辆可以使用“远光灯”呢?据律师事务所张秦钰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夜间机动车之间会车应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而针对郑女士因“远光灯”而造成的意外交通事故,秦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已明确规定,而车主刘先生的行为属于滥用远光灯,属于违法行为,若引发交通事故的,刘先生将成为事故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