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嫌疑人不再要求“老实交代”
“案发当天你在哪里?”前段时间,江苏省某市公安局一名刑警在讯问一名涉嫌在当地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时,语气平缓而直接。
“我不在本市,我在××市。”
“你是怎么去的?”
“乘坐大巴。”
“哪一天去的还记得吗?”
“周二。”
“能描述一下大巴的情况和车上的情况吗?”
嫌疑人对车上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刑警均记录在案。
“去你所说的城市,不是每天都有大巴,周二不发车啊?”讯问刑警直盯着嫌疑人,语气仍然平缓。
嫌疑人立即脸色发白,供述了杀人的事实。
据这名刑警介绍,过去审讯,他们都会声色俱厉地告知犯罪嫌疑人不准撒谎,要“老实交代”,“强调多次,效果甚微”。
而他此次的讯问策略则是借鉴了欧洲的讯问方式———允许嫌疑人撒谎,“因为一个谎需要另一个谎来圆,一旦谎圆不起来,嫌疑人就会精神崩溃。”
这名刑警的讯问“策略”是他参加了今年在四川泸州和甘肃兰州进行的讯问技巧的培训上学到的,该培训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主办,共有约20个省市的警察代表参加了此次培训。
现实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而某些警察为了尽快地结案,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简单的办法,而最快拿到口供的方式,就是刑讯逼供。
程雷告诉南都记者,在现实的司法案件中,口供还是比较重要的。虽然刑诉法规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没有口供也可以判刑,但相当多的地方检察院和法院,仍然认为口供是重要的证据,甚至最高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例中,就有因为没有被告人的口供的原因。
因此,面对攻击性强的、易怒的或者是沉默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在合法的、不暴力的情况下获得他们的口供一直是国内警界头疼的问题。
此次警察讯问技巧培训后,一些年轻警察感叹,讯问的最高境界是“心中有剑,手中无剑”,讯问不是怕嫌疑人撒谎,而是要让嫌疑人说话,再根据口供设计讯问策略。如果嫌疑人一撒谎就制止,嫌疑人可能不再说话,实际上是封闭掉信息源了。
“被动录像”让侦查人员无法控制录像
湖北某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在一起自侦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用手指着嫌疑人的鼻子骂,正在骂的时候,省检察院的领导打来电话制止,并对其进行了警告。湖北省检察院的录像系统省市县三级联网,基层检察院讯问时,省检察院的中控室可以看到他们讯问的录像,省检察院的领导可以随时进行抽查。
“这样,审讯的人员总是在被监视的情况下,心里会有一种紧张感,讯问也就得到了规范”,程雷对南都记者介绍,中国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引入了英国被动录像的模式,被动录像是相对于有选择录像而言的。
虽然刑诉法规定了重大案件需要全程录像,但什么是全程录像概念并不清楚,是否能做到也一直受人质疑,不少律师称警察“打时不录,录时不打”。
在刑诉法修订时,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建议不让审讯人员自己录像,而是利用现有的监控设备录像,变警察主动录像为被动录像,让录像成为制约警察的方式。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就是采用这种办法录像,他们将录像与门禁制度结合,在押人员一到办案区,警察需要刷卡开门,刷卡后监控录像自动打开,在押人员在办案区的一举一动全可以录下来,而警察对录像系统并没有控制权,讯问处于被监控的状态。
“利用监控被动录像的方式在全国很好推广,一些大城市的设备和技术完全做得到,关键是愿意不愿意做。”程雷对南都记者说。
为何要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
从各地的试点来看,无论是芜湖试点“鼓励在押人员举报”,还是培训警察讯问技巧,以及湖北等地被动摄像“监控”讯问人员审讯等等作出的尝试,都是对防止刑讯逼供的一种改革,将以前事后综合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
刑讯逼供为什么事后综合治理效果不好,不能有效预防?为什么一定要事前预防才能避免刑讯逼供?
“以前认为防止刑讯逼供的方式是事后治理,审查清楚了再排除非法证据,现在专家和实务界人士认为这种方式弊端很多,因为刑讯逼供不像其他犯罪,刑讯的时候就将证据销毁了,事后取证很难。所以倾向于事先防范,即在警察讯问过程中防止刑讯逼供”。程雷对南都记者介绍。
有法官表示如果主动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会给自己增加额外的工作负担。还会面临来自各方的压力,比如被害人会认为是放纵被告人,会采用信访等非理性措施,甚至使法官成为社会舆论的对立面。
公检法的考评机制也影响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考评机制的核心是破案率,破案是第一选择。而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核心是有罪判决率,如果法院因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和证据非法做无罪判决,检察人员会被扣分。对于法院而言,考评制度的核心是一审终审率。如果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官抗诉,案件的主审法官会被扣分。这种相互矛盾的考评机制也使法官尽可能避开非法证据的雷区。
程雷对南都记者表示,目前造成国内侦查使用酷刑屡禁不止主要还在于制度上的缺失,还是需要预防上做好工作,即程序制裁、羁押场所的预防和警察讯问技能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