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关于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薄熙来所犯之罪均被依法判处刑罚,因而应当依法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则。被告人薄熙来所犯三罪判处的主刑分别为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和相关理论与实践,判决宣告的数罪之主刑中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存的,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亦不再执行。因此,一审判决决定对薄熙来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综上所述,薄熙来案件的一审审理在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和彰显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又作出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于法有据、于情有理的一审判决,从而实现了案件审判的实体正义,使本案审判成为贯彻现代刑事法治精神、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范。认真总结和深入研究本案的审判经验并予以弘扬,对于促进我国刑事法治当颇有助益。
(作者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