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刑罚裁量
本案在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规范认定被告人薄熙来的行为构成三种犯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应贯彻我国刑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刑法典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根据此原则,对身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薄熙来构成的三种犯罪依法惩处,正是对平等适用刑法、摒弃法外特权的原则与理念的贯彻。二是刑法典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所判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被告人薄熙来所犯的三种罪行各有其犯罪情况,刑罚裁量应在衡量其犯罪危害之基础上,再考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并根据这些情况所决定的刑事责任程度,进而裁量适用恰当的刑种刑度。此外,由于薄熙来构成三种犯罪,决定执行的刑罚还要遵循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规则。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所犯罪行的刑罚裁量,充分贯彻和体现了上述刑法原则和规则。
首先,关于受贿罪的量刑。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唐肖林、徐明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财,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人民币2044万余元。对薄熙来构成的受贿罪应当怎样量刑?根据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3条关于贪污罪处刑的规定处罚。结合刑法典第386条和第383条的规定可知,犯受贿罪,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薄熙来受贿数额为204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薄熙来无期徒刑这一刑罚裁量是否妥当,是重是轻?下面予以简析:
一方面,对薄熙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是否判轻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其所犯受贿罪为“情节特别严重”,若作此认定依法就必须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尚未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可以包括:数额特别巨大,远远超出10万元;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犯罪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贪污数额巨大的救灾、救济、优抚、扶贫等特定款物,因受贿为行贿人谋利益而造成国家、社会重大损失等。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达2044万余元,当属数额特别巨大,由此而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也似无不可;但受贿罪的处罚规定特别强调要结合受贿数额及情节考虑,不能单纯以受贿所得数额多少决定刑罚的轻重,而本案的受贿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其他情节尚属一般,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似为过分强调了数额而未注意其他情节;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近年来正进行死刑改革,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薄熙来所犯受贿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样也就避免了适用死刑(包括死缓),这一掌握应该说是妥当的、理性的。
其次,关于贪污罪的量刑。一审法院认定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依据刑法典第383条第1款关于贪污罪处罚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审法院按贪污罪判处薄熙来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这一量刑是否妥当?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其贪污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而排除了死刑(包括死缓)的适用;一审判决在其犯罪数额所对应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中,没有选择无期徒刑,而是选择了15年有期徒刑。应该说,一审判决对薄熙来所犯贪污500万元罪行的量刑,也是合法合理、显然不重的。
再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薄熙来所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程度及其对应的法定刑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从严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这也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