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刘晓亮 刘常娟)男子黄某曾将车辆有偿出借给了张某,并签订借用合同,其中约定张某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岂料,拿到车的张某转头将车子借给了尚未取得驾驶证的卓某。
2016年4月,卓某驾驶黄某所有的小轿车从我市前往柘荣县,在104国道某路段弯道超车时与相向而行的另一辆轿车相撞,而卓某在事故发生后便弃车离开现场。当时,两辆车均受损严重。柘荣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卓某无驾驶证件,并对本起事故负全责。另一方的车主林某在车辆受损后,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车辆维修费用和施救费,最终获赔全额费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向林某赔偿保险款后诉至市法院,要求车主黄某、卓某和黄某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该公司先行垫付的保险费用。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卓某负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主张卓某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其将案涉车辆出租给张某使用收取租赁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案涉车辆交付张某使用后,黄某本人已失去对案涉车辆的实际控制能力和支配管理能力,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卓某系无证驾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黄某购买车辆保险时已告知其无证驾驶发生损失,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且法律也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对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卓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其先行垫付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