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闻网讯(叶丽宁)结婚七载,但与丈夫分居已过两年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最终,法院以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依据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据妻子小贤的介绍,在2010年,她和相恋多年的小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后,妻子小贤为小光生下了一个女孩。但婚后的小雷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支撑起家庭的责任自然而然地落在了小贤的身上,于是小贤选择外出务工以赚钱养家。婚后的第七年,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小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女儿也有自己抚养,小光则应每月支付其抚养费800元。
法庭上,被告小光辩称,对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没有异议,但认为他与妻子小贤的感情并未破裂,又回忆起双方是相恋多年而结婚,明确表示希望共同抚养孩子。在小贤出外务工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小光也曾多次上门要求妻子原谅,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所以他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贤与小光经登记结婚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小贤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吴贤惠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本案的重点在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满二年是否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需满足三个条件:1、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2、分居的状态连续,3、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居满二年,但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女孩,并无大的矛盾。原告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婚姻的实际状况,认为夫妻尚有和好可能,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