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验:让政府购买服务走得更好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表示,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实际上是一个全世界的趋势。
在7月初举办的首届全国农民工社会工作服务创新研讨会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与会代表热议的焦点,来自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学社会工作学院田苏对加拿大NGO在移民难民社会服务进行了介绍,加拿大NGO的运作模式及其细致的服务引起与会者的关注。
据悉,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推行了“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并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种主流模式。著名“李浩”的文章综合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将其主要经验归纳为一下几点:
1、国际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公共卫生、社会(区)服务、养老服务、残障服务、就业促进等。比如,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政府将原隶属于就业、教育、培训和青年事务部的全国400余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部民营化,组建了全国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尊重公司需要和劳动者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政府出资补贴劳动者自由选择就业培训服务。在美国,公共服务合同承包更为普遍,从道路修建到治安消防,从图书馆运营到学校管理,这些职能都由民间组织承担,然后由政府出面付费采购。在中国香港,也已经将违法者辅导服务、社会福利支援等基层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2、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主体。营利性组织可以通过提供营利性的公共服务维持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但很多领域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决定了它的非营利性,比如,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培训、困难无助人员的关怀、特殊群体帮扶、文化科普服务等,非营利组织是这些领域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不管是新西兰为代表的政府管理私营化模式还是美国为代表的精简政府机构、服务外包模式,都把非营利组织作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并且其地位有日渐上升的趋势。
3、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竞标主要通过完全放开的招投标和有资质认定的招投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帮助政府降低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例如,英国政府早在1990年公布的公共医疗和社区关怀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央政府拨付的特殊款项的85%必须以竞争招标的方式向私营或非政府组织购买。
4、国外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都有健全的立法规定。在美国、英国、东欧等主要国家,均有国家层面对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澳大利亚1997年颁布的《财政管理与责任法》和《联邦服务提供机构法》规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细则。中国香港关于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有专门的《受资助非政府组织福利机构的采购程序》、《受资助非政府福利机构的人事管理》、《津贴及服务协议》、《非政府福利机构纪律守则样本》、《非政府机构工程合约的批出和管理》等做出规定。
5、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都有一套严格的操作程序。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由至少六个环节构成:制定统一的单据格式、招标公告以及表述格式、对招标工作人员统一定位,详细制定招标采购操作规程,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招投标,交货追查,进行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英国政府采购程序包括八个阶段: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总负责人和配备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律师起草和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信息,接受咨询,按标准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招标或直接采购,按照合同监督供应商完成服务,独立审计。
6、建立了独立的事后调查评估机制。公共服务的接受方是广大社会公众,社会公众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单个居民又没有能力对整体的公共服务做作出评估,存在“搭便车”情况。国外大多建立了独立、专业、多元化的外部监督机制,由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专业调查公司等专业机构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它们拥有专业人才、技术性更强,同时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原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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