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根据相关条例和规定,2017年7月,下列425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和3辆轻便二轮摩托车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报废机动车交至回收企业回收,并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现公告他们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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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未检验普通二轮摩托车425辆
二、逾期未检验轻便二轮摩托车3辆
有关摩托车检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有关摩托车报废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幸福福鼎”编辑部
资料来源:福鼎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