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廖诗雄 吴静)“新买的手机,修理3次还不能使用。”近日,在太姥山工商所的调解下,消费者张先生购买的手机在无奈使用几个月后终于得以更换。
据张先生介绍,他于今年2月初,在太姥山镇的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2499元的品牌手机,但没使用多久就发现手机触摸屏幕经常失灵,电池发烫,手机无故自动重启。此后,几个月的时间里,他的手机就维修了3次,依然无法正常使用。张先生怀疑手机自身出了质量问题,便要求手机店退换货,却遭到商家的拒绝。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向当地工商所求助。
经过工商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张先生的手机确实在保修期内维修了3次,并且排除人为损坏的情况。根据《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经2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最终经过耐心调解,手机店给张先生换了一部新手机,张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提醒,电子产品维修要留存维修记录,以便于举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