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创益化油器厂、兰大辉:
本院受理原告方振治与你们、郑金珠、张丽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鼎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前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