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鼎民初字第3346号
洪郑歇、张雪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2)鼎民初字第3198号
陈界振:
本院受理原告林业就诉你、江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2)鼎民初字第2178号
张方县:
本院受理原告林业就与被告张方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鼎民初字第217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