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梅春、兰颜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彩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