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品兴、江阿雪:
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