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政[2015]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发布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包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交建(2010)89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沈海复线、京台线、溪南疏港支线征地(用海)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宁政文[2010]396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福鼎市沈海高速公路复线(福鼎段)高速公路安征迁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文[2012]2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贯柘段项目推进情况和我市实际,为顺利完成安征迁工作任务,该项目规划选址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物须按时拆迁,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
海西高速公路网沈海复线福鼎贯岭至柘荣段
二、房屋拆迁人
沈海高速公路复线(福鼎段)建设指挥部
三、拆迁实施单位
桐山街道办事处、贯岭镇、管阳镇人民政府
四、拆迁范围
贯岭镇贯岭村、邦福村、透埕村、何坑村,桐山街道办事处桥头村、岭头村、菰岭村,山前街道水北村,管阳镇后溪村、南贝村、大山村、唐阳村、花亭村、金钗溪村、管阳村、章边村、广化村、西坑村、元潭村等19个村沈海高速公路复线福鼎贯岭至柘荣段征地红线范围。
五、搬迁期限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拆迁实施单位办理房屋及其他建构物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并搬迁。
六、拆迁期限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物,逾期不拆迁,由拆迁实施单位组织强制拆迁。
七、拆迁补偿标准
按照《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海高速公路复线福鼎贯岭至柘荣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鼎政综〔2014〕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拆迁要求
(一)本次规划红线内房屋及其他建构物拆迁工作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市住建、房管、国土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二)凡与上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有纠葛者,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拆迁实施单位声明异议。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市有关部门及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查丈、登记及补偿的审核确认。征地范围内的各村应积极支持配合,切实解决好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不得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构物用途,不得改建、扩建、装修、拆卸房屋及其他建构物,不得进行房屋及其他建构物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借用、交换、赠与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等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九、本通告自2015年1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