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人常[2015]14号
(2015年5月26日福鼎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监督法及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而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
三、常委会审议意见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工作机关或办事机构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四、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经表决,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不满意;其他情况视为基本满意。
测评结果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有关机关作出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为不满意的,“一府两院”应重新研究处理,六十日内向常委会提出重新研究处理情况结果的报告。
七、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重新报告须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根据监督法规定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福鼎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