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的处理决定
鼎人常[2015]10号
(2015年3月18日福鼎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福鼎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会议关于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议案有两件。按照议案的内容,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将陈先航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保障城区饮用水安全,加快建设南溪引水新干渠决定的议案》(第1号议案)交由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和民族华侨台胞工作委员会办理;将林世亮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整治城区占道经营和“店外店”等现象、健全落实长效机制的议案》(第2号议案)交由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办理。
福鼎市人大常委会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