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执行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及(2013)鼎执行字第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经福鼎市人民政府(鼎地登【2013】296号)文件批准,注销曾闽育证号为鼎国用(1999)第273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鼎国用(1999)第273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收回,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五十六条的规定,曾闽育所执有的鼎国用(1999)第27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予以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福鼎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