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乃弼、缪爱钰: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你们共有的座落于福鼎市山前福临路129号房地产。现向你们送达(2013)鼎执行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听证室摇号遴选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