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品兴、江阿雪:
本院受理福鼎市农村信用联社与你们债权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你们共有的福鼎市太姥山镇玉池南路二巷76号房地产。现向你们送达(2013)鼎执行字第316-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听证室摇号选择司法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