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福鼎市保障性住房暂行规定》(鼎政综〔201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第三批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潮音岛-山水名都(五号地块)限价商品房,预售均价为5750元/m2。
二、购房条件:
1、申请人需具有福鼎市户籍。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m2、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资产20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对象。
3、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置房等福利性住房;没有享受过住房工龄补贴等房改待遇。
4、 已入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限价房6个月后需退出保障住房。
5、对已经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但住房尚未分配的单位职工(居民),不能申请购房。
6、在异地(包括福鼎城区以外的乡镇所在地)拥有私有住房的,不能申请购房。
7、既符合限价房申报条件,又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8、符合第一、二批限价商品房购房条件的,可以参加第三批限价商品房申购。
三、申请程序
第三批限价房申请人可至潮音岛-山水名都展示厅提出申请,保障中心整理汇总申请名单,报市相关部门审核。
四、申请购买限价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籍登记证明;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3、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开具的现住房证明,所属的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一季度的收入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五、审核
1、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房屋登记)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交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请公安、工商、地税、社保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7日内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7日内提供申请人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7日内提供申请人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7日内提供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市民政局根据上述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提交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交市住房保障中心。
3、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民政局提供的材料,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类保障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审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7日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六、公示
1、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经市各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统一在福鼎政府网、福鼎市政府宣传栏公示。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确认购房资格。
2、对公示后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
七、确定购房资格
1、经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参加公开购买限价商品房的电脑摇号。
2、根据政府提供的房源数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电脑摇取的顺序号,依次确定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购房者。
3、取得购买本次限价商品房资格的申请人因房源不适合放弃购房的,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照电脑顺序号统一安排候补人员依次递补。
4、摇号采取公开形式进行,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市公证处全程公证,同时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现场监督。
5、经电脑摇号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交缴限价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人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视为放弃购房资格。
八、限价房拥有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同期同等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房价格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首次缴纳契税款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应当在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购买保障性住房在办理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证时,应注记保障性住房类型及土地使用性质。
九、监督管理
1、在取得完全产权前,限价商品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2、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限价商品房申购资格的确认,并受理群众投诉。
3、对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一经查实,需按同等地段同类商品住房的价格补缴差价。对拒不补缴的,由住房保障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