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鼎执行字第24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经福鼎市人民政府(鼎地登【2013】176号)文件批准,注销周瑞泉证号为鼎国用(2006)第1363-8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鼎国用(2006)第1363-8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收回,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周瑞泉所执有的鼎国用(2006)第1363-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予以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福鼎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