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如发(身份证号码:3522241973030805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鼎国土资行罚字【2012】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或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福鼎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