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儿妹、徐其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爱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在本院审判大楼二层第七法庭(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