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超过规定期限未还款时,银行就会电话或邮件催还,可个别人心存侥幸,觉得透支点钱拖着不还没什么。今年11月19日,男子叶某就因此被寿宁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8月份,被告人叶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寿宁县支行申领授信额度为30000元的贷记卡一张。同年9月30日起,被告人叶某持该贷记卡进行跨行消费、取款,共透支人民币19000元,经发卡行工作人员电话和邮寄催收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至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叶某尚欠透支款本金17918元,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今年8月13日,被告人叶某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在之后全部还清透支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已还清透支款本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另讯 今年11月19日,女子刘某就因透支信用卡不还款,被寿宁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09年4月7日,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申领牡丹贷记卡、双币贷记卡各一张。2010年3月3日起,刘某持贷记卡进行跨行消费、取款,计透支人民币8796.17元。2010年4月20日起,刘某又持双币贷记卡进行跨行消费、取款,计透支人民币3944.92元。至2010年9月20日上述两张信用卡共透支12741.09元。经发卡行工作人员电话和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刘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2年5月3日,发卡银行向寿宁县公安局申请协助催收刘某信用卡透支款。同年6月6日,刘某全额还清上述两张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偿还透支款本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信用卡持有人,目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持卡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经银行两次催收仍不予归还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叶允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