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林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不能减轻或免予处分;已退休人员涉嫌违法,养老保险等待遇受影响。9月1日,市人社局转发人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宁德市将从严管理事业单位人员。
据介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以来,部分地方和单位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出台意见是为了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意见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意见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意见还明确,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