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张宏 孙浩章) 汽车发生事故后,修车费用明显高于汽车市场价值,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坏已达报废程度,不应维修,要按报废评估价格计算损失。但车主认为,汽车经修理后还可继续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自己更具合理性,要求保险公司不应按汽车报废评估价格进行理赔,而是承担修车理赔责任。车主这样的主张能获法院支持吗?日前,宁德和福安两级法院审理了一起理赔纠纷案件,福安车主缪辉(化名)的类似主张获法院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维修价格进行赔偿。
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起纷争
2014年8月1日18时41分,福安市民林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福安城区沿国道104线往柘荣县方向行驶,交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由缪辉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缪辉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缪辉车辆的维修费用花了人民币68924元。
同年8月27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缪辉负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林某某找到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理赔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缪辉维修的价格已超过车辆实际价格,且缪辉的车辆损坏已达到报废程度不应维修,按报废评估价格42800元计算损失。双方僵持不下,缪辉遂于2015年6月24日起诉至福安法院。
法院判保险公司按实际赔偿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缪辉的车辆市值虽低于维修价值,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缪辉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评估价值的车辆重置费用,但缪某车辆并没有毁灭,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缪辉更具合理性。
法院同时认为,缪辉维修车辆从保险公司核损出具的维修项目99项,减少到90项,减少了保险公司维修责任,金额虽然高于车辆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是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
另外,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对车辆实际价值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仅提供其公司制作的定损清单,其性质仍为当事人单方陈述,没有第三方鉴定等其他证据证明,仅凭此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对该事实主张,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缪辉的车辆维修价格,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据了解,此案在福安法院交通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经中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