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缪启 罗彦霏) 见树林里常有野猪出没,就想私设电网打些野味,不想却造成人员死亡。在先后两次赔付受害者家属32万元后,本该安享晚年的陈某某,最终被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已年近七旬的陈某某为福安城阳镇人,对于涉猎野猪颇有些研究。去年10月间,陈某某在获知福安城阳镇某自然村的山坡附近常有野猪出没后,陈某某便寻思着电猎野猪。
去年10月17日20时许,陈某某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性措施的情况下,从该自然村山坡附近的一间庵堂边接来电源,又搬一台电瓶机到庵堂连接到电线上,再连接上铁线。经过一番摆弄,陈某某在山坡四周成功布设了电网。令陈某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还不到一天的功夫,野猪没到手,便发生了意外。
次日零时许,该村村民赖某某与郑某某到彭河村附近抓石蛙,只听见“嘭”的一声,郑某某便摔倒在弯道旁边的地上。同行的赖某某发现郑某某被电击,即找了一根竹子将电线钩开,把郑某某拉到旁边进行按压人中和心脏做急救。由于当时郑某某还有气息,赖某某就郑某某的手机联系其家属,后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事发后,警方在现场扣押了作案工具增压电瓶机1台、铁线9捆、电线2捆、蓝皮电线1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私设电网,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