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 (梁荣 钟兰芳) 因嗜好养蛇,竟萌生了兜售、出租蟒蛇营利的想法。日前,福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另一被告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据了解,从2013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伙同丁某某(另案处理)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蟒蛇活体,并将非法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体存放在福安市城南街道学边路某房屋。2014年1月17日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福安市城南街道学边路该楼内查获非法收购、运输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体蛇26条。经鉴定:其中6条黄金蟒,属蛇亚目蟒科黄金蟒属;1条为缅甸蟒,属蛇亚目蟒科蟒属,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0条为网纹蟒,属蛇亚目蟒科蟒属;3条为血蟒,属蛇亚目蟒科蟒属;6条活体红尾蚺,属蛇亚目蚺科蚺属,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26条活体蛇总重量206.08公斤,总价值为292500元。
2013年5月1日前后,被告人秦某某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通过互联网上收购来并存放在福鼎自己家中的两条红尾蚺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经鉴定:该2条为红尾蚺,属蛇亚目蚺科蚺属,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总价值为7600元。2013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从互联网上以800元价格收购2条缅甸蟒,存放在福鼎自己家中,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秦某某带领公安侦查人员依法查获这2条缅甸蟒。经鉴定:该2条蛇类为缅甸蟒,属蛇亚目蟒科蟒属,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两条缅甸蟒总重量0.5公斤,总价值为22500元。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秦某某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蟒蛇7条、濒危野生动物蟒蛇19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蟒4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蟒蛇2条、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蟒蛇2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蟒2条以上属情节严重”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那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的人工繁殖的蟒蛇构成犯罪吗?承办此案的林法官告诉记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驯养繁殖的蟒蛇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是仅从物种进行定义的,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均受法律保护,不可随意买卖。在此,林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切不可存在猎奇心理,也不要因为口腹之欲买卖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否则将面临的是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