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叶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2、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3次以抵偿欠款或直接贩卖收款的方式,每次将一小包(或一粒)“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分别以300元或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张某某、缪某某等人吸食,得款700元。
2012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需要购买“冰毒”的电话后,即雇佣邹某某(另案处理)将一小包“冰毒”(重量为0.2克)送交给吸毒人员,交带回毒资200元给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与叶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蔡营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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