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阿强等七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
案情:以对方醉驾相威胁进行勒索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2月15日21时许,阿强、林某有分别纠集被告人安某东、肖某平、阿帅、刘某孜、李某军及“林承豪”(另案处理)等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勒索钱财。16日凌晨1时许,阿强驾驶粤×牌号小汽车载阿帅、刘某孜,尾随从古镇镇龙都会夜总会驶出的由被害人徐某驾驶的小车,在徐某车辆行驶至冈东村华艺路口转盘北侧处时,阿强故意撞上前车并以徐某醉驾将报警威胁勒索徐某。
随后,林某有、肖某平、李某军、安某东及 “林承豪”等人先后赶到上述地点参与勒索徐某,最终迫使徐某交出人民币1.8万元。不久,接报的公安人员在古镇车站银都宾馆停车场处将阿强、林某有、安某东、肖某平、阿帅、刘某孜、李某军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作案车辆2辆等物。被抓后,阿强、林某有等人分别退赔钱财给受害人,并获得受害人谅解。
嫌疑人:每晚在娱乐城寻找饮酒驾驶人员
据阿强供述,一直以来,他们每晚都安排人员到娱乐城中,寻找一些喝了酒的顾客。在明确目标后,返回驾驶汽车尾随跟踪,并选择适当的时机或地点对作案目标制造“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之后,该团伙抓住对方因喝酒驾车而不敢报警的心理进行敲诈,要求对方高价赔偿。
据调查,作案总共有两辆小轿车,阿强表示:“我们一般跟对方说,如果不赔钱就报交警,因为知道对方司机有喝酒,威胁其酒驾,而旁边则站着我们这边好多人,对方司机见此就害怕了。”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阿强、林某有、安某东、肖某平、阿帅、刘某孜、李某军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阿强、林某有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某平、阿帅、刘某孜、李某军、安某东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鉴于阿强、林某有、肖某平、阿帅、刘某孜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阿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林某有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安某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肖某平、阿帅、刘某孜、李某军则皆被处以一年的有期徒刑。(文/记者胡迪通讯员李世寅、郤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