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教育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对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伙食价格等作出详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不得“外包”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按规定逐步收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自主经营。高中段学校,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提供服务。
接待用餐不能转嫁给学生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还规范了食堂员工用餐和学校接待用餐结算制度。“食堂员工用餐必须同教职工一样据实结算,堵塞食堂职工用餐漏洞,尤其是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学生用餐成本”。
此外,学校经营食堂未分表计费的水、电、暖、蒸汽等费用及食堂基础设施投入、1000元以上设备购置和有关部门收取的环保、排污等费用;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支出中列支。
学校要成立膳管会
省教育厅要求,凡设办食堂的学校都要成立膳管会,膳管会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工会干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加强监管和审计。